【反修例】被捕女子投訴受警方凌辱 羈留期間被女警脫光衣服搜身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8/23 14:52

最後更新: 2019/08/23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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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莊陪同受害人呂女士開記者會,投訴在警署羈留期間,搜身為名凌辱為實,有女警涉嫌越權。(車耀開攝)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風波持續,兩個月來觸發多場示威遊行及激烈的警民衝突,至少700人被捕。其中一名被捕女子出院後原定送往法院,卻被送到警署,有女警涉嫌越權迫她脫光衣服搜身,並不必要地以筆觸碰她的腿間。被捕女子今日(23日)下午在法律代表及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親述經過,她認為是被警方蓄意凌辱。

警方其後在例行記者會中回應指,警方十分尊重女性權益,一般而言,若有必要搜身,警方會按照嚴格的指引去做

被捕的呂小姐(化名)指被警察整傷送院留醫,期間一直有警員看守,曾被言語上凌辱,她盡量不回應。數天後出院原定即日要上庭提堂,卻被送往警署,在一間房間內被兩名女警要求脫去身上所有衣物,以全裸「搜身」。其中一名女警對她說:

因為你係犯(人),你犯左法,就要除晒(衫)搜身。

當她以手遮掩重要部位時,被女警用筆打手要求放下雙手,其後又用筆在雙腿中間位置橫掃,命令她打開雙腿做三次踎低起身動作,但因身上有傷做不到。呂小姐指其後被要求「擰轉身」,發現另一名女警正上下打量自己,她質疑是否被捕就沒有了基本人權、基本尊重?

她指,進入房間時走廊只有一名男警,而在完成約15至30分鐘全裸搜身過程後打開房門,發現有十幾名男警在門外等候,令她感到「好尷尬、好難堪」:

我嗰一刻好想喊,但我揸實拳頭話畀自己聽,唔可以喺佢面前喊,因為喊就等於輸咗。

她指房間內有窗和有關門,但因專注在警員的要求,大驚下沒留意有沒有閉路電視、不肯定窗有沒有隙縫和大門有否鎖上。

而警員事後要求呂小姐簽署同意脫衣搜身的表格,即「羈留搜查表格」,呂小姐最終選擇不簽署。她形容,事後她陷入抑鬱,害怕在街上見到警察,又不敢出街。而當她知道有30多位被捕人士在扣留中心被打至骨折時,決定要站出來發聲。

律師蔡梓蘊指,呂小姐在入院後已換上醫院衣服,當值警員亦已徹底仔細檢查出院所更換的衣服,更衣期間亦在女警在場;而離開醫院時身上只有一張身份證,沒有任何私人財物。

被捕的呂小姐質疑,是否被捕後就失去基本人權及基本尊重。(車耀開攝)

代表呂小姐的陳惠源律師指出,呂小姐不涉及任何干犯毒品的罪行,看不出警方有必要脫去外衣、甚至內衣作搜身。他質疑如搜身屬必要,何需簽署表格;或事主如有選擇搜身與否的權利,為何表格不是在搜身前簽署。他認為警方只有一個理由及動機作「裸搜」,就是要凌辱示威者、報復發泄,要求警方在記者會中交代。

他表示已鎖定涉事兩名女警的身份和警員編號,認為她們很大機會干犯「非禮」或「串謀非禮」,或交替性「襲擊」或「串謀襲擊」罪;將到警察投訴課投訴,希望可以刑事起訴該兩名女警。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指,雖然涉案人士為女士,負責搜身的亦是女警,但「不代表搜身就合晒規矩」,加上事件在警署發生,因此沒有短片證明。

她提到,根據警察通例第44章(44-05)提到人身搜查,如疑犯如在搜查時需要疑犯脫下衣服或用以遮蔽其私處的衣物等,只有事先獲得一名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的批准方能進行這類搜查,並須將搜查詳情記錄在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或其警察記事冊內,而授權進行這類搜查的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須確保搜查人員有充份理由作出搜查。

警方回應指出,警方有嚴格指引,就任何涉及身體接觸的搜查只可由與被搜查人士同一性別的人員進行。若搜查須脫去衣服令搜查人士的內衣褲外露,搜查進行時只有與被搜查人士同一性別的人員方可在場。羈留搜查只在可保護私隱的地方進行,在進行羈留搜查前,被羈留人士會獲發出一份「羈留搜查表格」,列明有關人士在被羈留於警察羈留設施前接受搜查的權利和權益。 如被捕人士認為在被羈留期間受到任何不合理對待,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